银行账户扣押令指南:马来西亚的扣押令程序

在马来西亚,根据《2012年法庭规则》(Rules of Court 2012)第49号令(Order 49),银行所持有的判决债务人(judgment debtor)账户资金,是最常见的扣押对象。
对债权人而言,这其中的吸引力显而易见——既然可以直接向另一个更有可能配合法庭命令、且持有债务人资金的第三方追讨欠款,又何必继续与一个顽固的债务人周旋?

不过,尽管扣押令(garnishee order)在理论上听起来很有吸引力,但在马来西亚,债权人在针对债务人的银行账户展开第三方债务扣押程序(garnishee proceedings)之前,仍应了解其中一些重要的考量因素和限制。
以下是我们为您整理的重点:
首先必须取得法庭判决
哪些类型的账户可以及不可以被扣押
需要掌握多少有关债务人银行账户的信息
申请及取得扣押令所涉及的步骤
银行作为第三方债务人(garnishee)时通常如何处理,以及
我们建议的 RM50,000 实际最低债务金额
当然,如果您不想花时间阅读,也可以直接联系我们,获取免费的案件评估。

否则,我们就开始吧。
您需要先取得一份独立的法庭判决
这一点很可能会让大多数读者恍然大悟,并开始考虑其他策略!
扣押令属于一种执行程序(execution proceeding),这意味着您必须首先取得一份法庭判决,命令债务人偿还欠款。只有在取得判决之后,您才能申请扣押令;即便如此,通常也必须是在债务人仍然拒绝付款的情况下。

一般而言,整个过程如下:
债务到期
债务人未能付款
法庭作出有利于您的判决
债务人(此时称为判决债务人)仍然未付款
您针对债务人启动第三方债务扣押程序
这涉及相当多的步骤。对于金额较小的债务而言,仅仅取得法庭判决的成本——更不用说之后再申请扣押令——可能根本无法证明其经济合理性。
不过,假设您现在已经来到第6步——让我们来看看如何扣押判决债务人的银行账户。
可以被扣押的银行账户
一般而言,马来西亚法庭允许针对银行账户中属于判决债务人的款项发出扣押令,包括:
往来账户(current accounts)
储蓄账户(savings accounts)
存款账户(deposit accounts)
某些定期存款(fixed deposits)
其他完全属于判决债务人、并由银行持有的资金
第49号令的适用范围相当广泛,可以涵盖判决债务人“已经到期或即将到期应收取”的债务。因此,即使存款尚未到期,存款账户通常仍可能成为扣押对象。
通常无法被扣押的资金
并非所有账户或资金来源都可以直接被扣押,例如:
联名银行账户
信托账户
公积金(EPF)储蓄
实际受益权属于他人的资金
未来应收款项
一般而言,如果资金的所有权存在不确定性,或者其他人士可能对有关资金提出权利主张,那么遭到反对的可能性就会大幅增加。
寻找债务人的银行账户
一般而言,债权人不需要知道债务人的确切银行账户号码或分行,但必须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账户开设在哪一家银行,例如:
过去从债务人账户收到的付款
债务人在交易过程中提供的银行资料
支票、银行转账记录或其他付款文件
将债务人与有关银行联系起来的合同、发票、通信记录或其他文件
随后,债权人可将这些证据提交给法庭,以证明有关银行持有属于判决债务人的资金。我们认为,这也是一个很好的切入点,可以讲讲我们最喜欢的一个案例——一张被拒付的支票,最终如何被用来识别并扣押一个银行账户。
顺带一提,如果您也遇到类似情况,可以参考我们的指南:债权人应如何处理被拒付的支票。
可以扣押马来西亚所有银行的账户吗?
为了便于说明,假设一名债权人找到我们,希望把马来西亚所有银行都列为第三方债务人,以查出其债务人在所有银行开设的账户,采取一种“广撒网”的方式。

我们的回应是:理论上可以这样做,但实际上,大多数银行都不会持有债务人的资金,而且由于浪费了银行的时间,银行很可能要求我们承担其法律费用(见下一部分的第3阶段)。
即使每家银行只需要支付几千令吉,最终也会是一项非常昂贵的行动。
因此,我们通常会在申请扣押令之前先确定债务人在哪些银行持有账户,而不是利用扣押令来寻找银行账户——后者更适合通过判决债务人传票(Judgment Debtor Summons,JDS)来处理。
针对银行账户申请扣押令
简单来说,第三方债务扣押程序通常分为三个阶段。
第1阶段:单方面申请(Ex Parte Application)
第一步是提交一份单方面申请(ex parte application),并附上宣誓书。
宣誓书通常必须:
说明已经取得的判决
列明尚未偿还的判决金额
指明被指定为第三方债务人的银行
解释债权人为何相信该银行持有属于判决债务人的资金
这项申请是在事先不通知债务人的情况下提出的。
这是有意为之。如果事先通知债务人,他们可能会在法庭有机会采取行动之前,将资金转移到其他地方。
第2阶段:要求说明理由的第三方债务扣押令
如果申请成功,法庭可能会发出一份要求说明理由的第三方债务扣押令(Garnishee Order to Show Cause),有时也称为 Garnishee Order Nisi。


这项命令有两个关键作用:
冻结银行在命令送达时所持有的资金。
要求银行出庭,并说明其为债务人持有多少资金。
随后,该命令必须在聆讯日期之前送达银行和判决债务人双方。
第3阶段:绝对扣押令(Garnishee Order Absolute)
在聆讯时,银行会披露其是否持有属于判决债务人的资金,而债务人也可以出庭并提出反对。
如果没有任何有效的反对意见获得法庭认可,法庭可以发出绝对扣押令(Garnishee Order Absolute),指示银行直接从债务人的资金中向债权人付款。


这就是最终真正实现资金转移的命令。
银行会试图阻止扣押令吗?
通常不会。 如果债务人的储蓄账户或往来账户中确实有资金,银行一般会确认资金存在,并将其发放给债权人。
不过,您不应该把银行视为盟友——银行通常只会遵守法庭的指示,而不会承担超出其职责范围的工作;有些责任本身也并不属于银行的职责。
如果银行对有关资金拥有权利,银行可能会提出异议
例如,如果资金存放在灵活贷款账户(flexi loan account)中,银行可能会主张,这笔资金需要用于偿还债务人的贷款。如果银行提出反对,案件可能会演变成有争议的诉讼程序。
银行没有义务主动提供债务人的银行资料
除非法庭特别作出命令,否则银行没有义务协助债权人追查债务人的资产、确认其他银行账户,或寻找已经转移到其他地方的资金。
扣押令通常只针对当时已经存在的资金
扣押令通常只会扣押命令送达时账户中已经存在的资金。
它不会自动冻结日后存入账户的资金,也不会自动扣押之后才汇入该账户的钱款。
一个实际可行的最低金额
我们会像评价大多数其他债务执行方式一样总结扣押令:在适当情况下非常有效,但成本和时间可能相当高。
民事诉讼以及之后的第三方债务扣押程序,合计费用很容易达到 RM40,000 至 RM50,000,而在特殊情况下,整个过程甚至可能耗时数月至数年。

因此,虽然法律上并没有规定任何最低债务金额,但对于低于 RM50,000 的债务,我们通常不建议客户采取第三方债务扣押程序,因为即使最终成功追回全部欠款,所得金额通常也很难证明相关费用是值得的。
但这并不意味着您应该放弃这笔债务!根据我们的经验,在现实可行的付款条件下协商一项妥善的和解方案,往往会更加有效。
以上就是我们想与您分享的内容,祝您顺利追回欠款 🙂
通过 Rule & Co. 扣押债务人的银行账户

凭借十年的法律债务追讨经验,Rule & Co. 已协助众多债权人处理针对债务人银行账户的第三方债务扣押程序。我们会从头到尾为您提供指导,帮助您了解可行的选择、处理法庭程序,并采取必要措施追回您应得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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